原告侯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曹某,男,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农民。
原告侯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某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曹某于2007年6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8月18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双方时有争吵,加上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自2011年1月开始,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曹某辩称,原告侯某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双方没有其它争执。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与被告曹某于2007年6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8月18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上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自2011年1月开始,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提出离婚,被告曹某表示同意;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某毅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