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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赵晓云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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