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山,湖南谭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蒋某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查并无王某此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原告代理人表示愿意撤诉再另行起诉,但未到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谭某、蒋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曾智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