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12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购买的正阳县X镇大盛某大张庄东、孙庄西片林杨树418棵,经鉴定被砍伐材积为37.8879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盛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被伐杨树材积鉴定,被告人户籍证明以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