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女,1959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X公司工人,住西安市X区XX路XXX号XX小区X号楼X-X号。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市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安市XX公司拖欠其的2011年12月份退休金860元(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某案件款86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刘X已领取案件款860元并申请终结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项申请执行人刘x年12月份退休金860元(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XX
审判员曹X
代理审判员夏XX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