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袁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安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侯英毅独任审理,于2012年1月31日在本院安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5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1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状,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袁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的关系不好,是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袁某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5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加强沟通,致使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并于2008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
另查明,夫妻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有与其前夫收养的一名女孩叫刘北金;夫妻共同财产有在原告卢某所有的位于羊脑乡X组的房屋前建造的禾坪;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某提出离婚,被告袁某表示同意;
二、原告卢某收养的女孩刘北金由原告抚养成年;
三、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告卢某所有的位于羊脑乡X组的房屋前建造的禾坪,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给被告袁某1000元(己及时清结);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侯英毅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