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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城法刑初字第X号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2日,城口县公安局庙坝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家猪圈楼上查获一支火药枪。经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的供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火药枪一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可在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其量刑建议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是其父所遗留,目的是为了生产、生活之用,对社会危害不大,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某受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超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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