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X乡XX村。
被告周某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道县X乡XX村。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原告周某X与被告周某X合伙退股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周某X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现原告周某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龙负担。
审判长曾健辉
审判员何政波
人民陪审员何章保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