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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某戊、刘某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丁,局长。

被执行人杨某戊。

被执行人刘某己。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某戊、刘某己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杨某戊、刘某己于2011年4月15日在怀化生育第五孩,属多生育二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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