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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丙、王某、朱某丁与被告衡阳市X村朱某头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系朱某丁的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衡阳市X村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村X组长。

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受理原告朱某丙、王某、朱某丁与被告衡阳市X村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某丙、王某、朱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丙、王某、朱某丁共同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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