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9年5月至2007年3月任修武某人事局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修武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修武某看守所。

辩护人闻某某,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某(又名焦某勋、焦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3月至2007年8月任修武某教育局副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修武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修武某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修武某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4站站长兼教育局报账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修武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2009年9月18日被修武某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任修武某教育局政工科科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3月24日经修武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某,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某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不服,上诉至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4日,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焦某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霞、千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闻某某、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修武某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份,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预谋后,分别利用其各自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干部资料信息之手段,分别为各自亲属马××、崔××、冯××、武××办理虚假教师退休手续,骗取工资款x.2元。案发前,赃款已全部退回。

2005年初,被告人焦某某利用其担任修武某教育局副局长主管人事的职务便利,乘全县教育系统向县人事局上报在编人员信息之机,采用冒名顶替之手段,将葛庄一中违规离岗的在编教师侯××改为其在校学习的儿子焦××上报。骗取工资款x.1元。案发前,赃款已全部退回。

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在全县核编时,主动向修武某教育局负责人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2、修武某教育局有关马××、崔××、冯××、武××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取款证明。

3、伪造的有关马××、崔××、冯××、武××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职)审批表。

4、修武某教育局的工资开户证明与拨款证明。

5、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退款收据。

6、葛庄中心学校花名册及葛庄一中的工资表及工资发放名册等书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证实,其是石油公司职工,没有在教育上领过工资;证人祁小×(马××妻子)证实让武某某妻子祁××给马××办理教育系统的工资本。

2、证人崔××、武××分别证实,其都是农民,焦某某、刘某某分别为其办了假退休手续。

3、证人冯××证实,其是农民,没有在教育上领过工资。

4、证人耍×证实,刘某某安排其填写过马××等四人的退休手续。

5、证人王××证实,马××、崔××不是周庄中心校教师,刘某某提意将二人手续办理。

6、证人宋××证实,冯××、武××不是郇封中心校教师,刘某某提意将二人手续办理。

7、证人祁××证实,曾向焦某某提出给马××办理假退休手续。

8、证人崔×证实,武某某安排其在手续不全的马××等四人的退休审批表上加盖人事局老干部股公章。

9、证人刘××证实,在武某某的安排下将马××等四人的工资基金审批。

10、证人刘某×证实,修武某各单位报送工资和其他费用的审批程序。

11、证人都××证实,焦某某交待将葛庄中学教师侯××的名字改成焦某某儿子焦××的名字。

12、证人吴××证实,2005年10月造工资预算时,都××交待把侯××改成焦××。

13、证人李××证实,葛庄一中没有叫焦××的教师,都××交待将焦××添加到该校编制上。

14、证人王×证实,2005年刘某某安排其为焦××填过工资卡。

15、证人张××等人证实,在该校编制未动的情况下,将侯××的名字改为焦某×。

(三)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有意见,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只是给亲戚办好事,客观上没有侵占国家财产。被告人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主犯有异议,认为其不是组织者、指挥者。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武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属定性不准,指控不能成立。理由:1、被告人武某某主观方面不是以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不具备贪污罪的主观故意;2、客观方面所实施的违规办理人事手续的行为不是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侵吞、窃取、骗取行为;3、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被告人武某某滥用国家授予其的人事管理权利,采取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舞弊行为,使不应当享受国家退休工资的人员得到并占有工资,并给国家的财产造成了一定损失,其行为属滥用职权。另外,本案认定武某某主犯不当,四被告人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每个环节缺一不可,不能以职务高低来认定主从犯。被告人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能成立。理由:1、被告人焦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财政工资由政府财政局予以发放,不属于其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2、客观上没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3、为其子办理财政工资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4、认定焦某某主犯不当,四被告人共同参与,缺一不可,不能以职务划分主从犯;5、有关部门已对其做过处理。6、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1、被告人董某某并非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私财物侵吞、窃取或骗取。2、本案涉及的公共财物被侵吞,系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结果。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侵犯的是国家的人事管理制度。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应以贪污罪定性。理由:被告人刘某某1、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客观上没有非法占为己有;4、在此次行为中具有从属性。

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提交证据如下:1、证人刘××证言:这个案件的发生使政府部门和人事干部的形象受到很大损害,在社会上的影响十分恶劣。2、证人孙××证言:这个案件发生后,在我们这一茬校领导和教师当中都有一些议论,他们利用职权让一些根本不应当享受教师待遇的人享受到了国家待遇,还有一些长期在教师岗位上辛苦工作大半辈子的教师因身份问题都不能享受国家教师待遇,而那些没有进过校门一天的人却成了退休教师,我们认为该案造成的影响主要是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还在其次。3、证人贾××(河师大09届毕业生)证言:大学生就业这么难,这些领导们利用职权让那些不该享受国家工资待遇的人拿工资,损害了政府形象,我们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修武某2003年及2006年招录教师公告,主要证明招录教师的程序及困难程度。说明四被告人侵犯的是国家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院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公诉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3份证言不仅证明被告人侵犯了人事管理制度,同时证明其将国家财产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2月份,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预谋后,武某某利用其担任修武某人事局局长,焦某某利用其担任修武某教育局副局长(主管政工科)、刘某某利用其担任教育局政工科科长、董某某利用其担任教育局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职)审批表资料信息的手段,武某某为其姐夫马××(修武某××公司职工)、焦某某为其姐夫崔××、董某某为其岳母冯××、刘某某为其大姑姐武××(三人均为农民)办理虚假教师退休手续和工资本。从2005年12月起至2007年4月期间,四被告人共骗取工资款x.2元。其中马××工资本领取x.3元、崔××工资本领取x.3元,冯××工资本领取x.1元,武××工资本领取x.5元。案发前,赃款已全部退回修武某教育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职)审批表证实,四被告人为各自的亲属马××、崔××、冯××、武××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证实审批表上加盖有修武某教育局和人事局,以及退休人员马××、崔××所在单位修武某周庄乡中心校、退休人员冯××、武××所在单位修武某郇封镇中心校公章。

2、修武某××公司证明证实,马××系该公司职工,2008年12月办理病退,工作期间从未办理过调动。修武某周庄乡中心校证实马××、崔××不是该校教师。修武某郇封镇第一中心校证实冯××、武××不是该校正式教师。

3、修武某教育局月工资发放花名册(退休)及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修武某邮政储蓄取款凭条证实,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马××实领工资x.3元,崔××实领工资x.3元,冯××实领工资x.1元,武××实领工资x.5元,共计x.2元。

4、修武某教育局证明证实,教育系统乡镇工资2004年至2006年元月在农业银行开户,2006年2月转入邮政储蓄银行开户。

5、修武某教育局收款收据证实,马××退工资款x.3元、崔××退工资款x.3元,冯××退工资款x.1元,武××退工资款x.5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证实,其在××公司工作,从未在教育系统领过工资。

2、证人祁小×(马××妻子)证实,其曾让武某某妻子祁××帮忙为马××找工作,后祁××交给其一个工资折,其用该工资折在邮政储蓄所取过款,事发后将所取工资退还。

3、证人崔××证实,焦某某是其小舅子,其职业是农民,没有在教育上工作过。2004年让焦某某帮忙找个工作,焦某“上班的办不成,回来办个假退休手续拿工资”。后焦某手续办好后,给其一工资本,其领了约2万余元,事发后将钱退了。

4、证人冯××证实,董某某系其女婿,其职业是农民,从未在教育局领过工资。

5、证人武××证实,其职业是农民,刘某某给其办假退休手续并领过工资,后将工资款退还。

6、证人崔×证实,2005年底前后,武某某将其叫到办公室,从档案袋内拿出几份已经填好的退休人员审批表,交待其抓紧办好,并说此事不要让任何人知道。并证实是马××、崔××、冯××、武××的审批手续。

7、证人赵×(修武某教育局工作人员)证实,2005年10月的工资预算从编办拿回来后发现多了四个人(马××、崔××、冯××、武××),问刘某某,刘某是领导交办的。因四个人的退休手续不正常,其将手续放在办公抽屉内没有存档。2007年6月刘某某将四个人的工资卡片要走。

8、证人刘××证实,武某某曾交待其县教委上报工资基金审批时周庄中心校和郇封中心校分别有两个教师原来名单上没有,现已办了退休手续,报上来后予以审批通过。2007年核编后知道这四人是马××、崔××、冯××、武××。

9、证人耍×证实,刘某某曾让其填写过马××、崔××、冯××、武××的退休审批表、建房补助费审批表、工资卡。

10、证人宋××证实,2005年6、7月份,刘某某让其将冯××、武××的退休预算手续添加到学校台帐。并证实二人不是该校教师。

11、证人王××证实,赵×将马××、崔××的工资卡片交给其,在编制台帐时,将二人的工资添加了上去。并证实二人不是该校教师。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武某某供述,2005初刘某某说要办两个假退休手续,起初其不同意,刘某“你有人选也可以办”。后就将其姐夫马××的身份证交给刘某某,十天后刘某某拿着马××等四人的退休手续让其帮忙盖老干部办公室公章,之后焦某某也电话催促。2005年底,其将四人手续交给老干部办公室主任崔×盖章。盖完章后,刘某某说四人所在学校去审批工资基金,让给编办副主任刘××打招呼,其又给刘××打了招呼。后刘某某说四人退休手续已办好。并将马××的工资本交给其。

2、被告人焦某某供述,刘某某向其提出给崔××、冯××、武××在教委办个假退休手续,并说与董某某已说好。其表示同意。后武某某爱人祁××说也给马××办个假退休手续。后三人商量刘某某负责办手续,董某某负责办工资,其负责给武某某说办人事手续。四人将各自亲戚的信息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填好表后,其打电话给武某某,并让刘某某找武某某办手续,最后董某某办好了四人的工资。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焦某某、刘某某提出给其和武某某四人各在教育上安排一个人,其说在职的不好办,办退休的没人查,后刘某某说要与焦某某商量,最后决定办退休手续。后刘某某将马××等四个人的工资发放清单、退休审批表、建房补助手续交给其。2005年12月份,其将马××等人的工资办好,把在农行开户的工资折交给刘某某,后教育局工资转入邮政银行。其给岳母冯××办的工资折未交给冯,一直在其抽屉内放。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焦某某说要把其姐夫崔××、武某某姐夫马××的手续办到教育系统周庄小学,其也提出把大姑姐武××安排到教育上,董某某也提出把其岳母冯××安排到教育上。后三人商量在职不好办,退休的没有人查。并商量将马××、崔××安排到周庄,冯××、武××安排到郇封,其让政工科填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审批表,按照焦某某的交待亲自将表送到武某某办公室。2005年12月底,其在武某某办公室拿走已办好的退休审批表。退休工资手续由董某某办理。

二、2005年初,被告人焦某某利用其担任修武某教育局副局长主管人事的职务便利,乘全县教育系统向县人事局上报在编人员信息之机,采用冒名顶替之手段,将葛庄一中违规离岗的在编教师侯××改为其在校学习的儿子焦××上报。骗取工资款x.1元。案发前,赃款已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焦某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证明证实,焦××2003年9月至2008年7月系该校计算机教育专业五年制专科学生。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证实,焦××2003年7月毕业于沁阳师范,身份系干部。

3、工资发放花名册证实,焦××从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以在编教师身份共计在葛庄一中领取工资款x.1元。

4、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条均证实,焦××及其亲属持工资折在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所取过款。

5、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证实,存放在修武某人事局的修武某葛庄乡第一中学个人信息档案中有焦××的个人信息:焦××,1982年5月出生,2000年8月参加工作,职务为教师,干部身份。

6、修武某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证明证实,葛庄中心学校在职人员焦××2005年3月参保,2007年6月停保。

7、修武某失业保险管理所证明证实,修武某教育局职工焦××从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该所缴纳事业保险金104.5元。

8、修武某葛庄乡第一中学证明证实,侯××1998年8月分配至该校工作至2004年11月。工资发放花名册证实侯××工资发放至2004年10月。

9、2004年10月的工资发放花名册证实,侯××的名字被划掉后改为焦某×(焦××),12月焦××开始领取代课教师工资。

10、修武某教育局收款收据证实,焦××于2007年5月31日退还工资款x.30元、7月13日退还工资款2588.9元,共计x.3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武某某证实,2004年的一天,焦某某说教育上走了一个教师,想让焦××顶这个编制,后其交待编办的刘××让焦××顶编。

2、证人刘某某证实,葛庄中心校教师侯××去台湾结婚一直未回,焦某某让焦××去代课,2005年焦某某说焦××手续已办好,让其去人事局工资股办工资卡片。2007年核编时,焦某某让把焦××的工资卡抽回,并将工资款退还教育局。

3、证人董某某证实,2004年11月份,焦某某和都××说葛庄中心校少一名教师,让焦××去代课,让把侯××的工资改成焦某×。2005年10月份,焦某某说焦××的手续已办好,按新工资标准造表开资并让把焦某×改成焦××,工资本办好后,其交给了焦某某。2007年核编时才知道焦××没有在教育系统上班。

4、证人都××证实,2004年冬天,该校教师侯××去台湾结婚一去不回。焦某某提出将侯××的名字去掉改成焦××造在工资预算上,因怕人知道先将焦××写成焦某×,后改成焦××。2004年12月,其安排报账员吴××在工资预算上将侯××改成焦××,并将工资本交给焦某某。并证实焦某某安排其上报在编人员信息时将侯××改为焦××。

5、证人李××证实,该校没有叫焦××的教师。中心校校长都××交待其将焦××添加到一中的编制上,焦××的个人信息由都××提供。

6、证人张××证实,2005年葛庄一中上报单位实有人员时李××交待其输入焦××的信息顶替侯××。

(三)被告人焦某某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在全县核编时,主动向修武某教育局负责人投案。四被告人的行为使政府形象受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李×的证言(2007年4月全县核编时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分别向其说了为马××、崔××、冯××、武××办理假退休手续,领取工资以及焦某某儿子焦××顶编的事)及辩护人闻某某提供的证人刘××、孙××、贾××的证言证实。

综合证据:

1、修武某人大常委会修人常(1999)X号、(2007)X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武某某于1999年5月24日至2007年3月23日担任修武某人事局局长;修武某委修文(2002)X号、(2007)X号文件证实,被告人焦某某于2002年3月17日至2007年8月4日担任修武某教育局副局长;修武某教育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某2002年3月至2007年12月系修武某财政局委派的修武某教育局报帐员;被告人刘某某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任修武某教育局政工科科长。

2、修武某教育局(2002)X号文件证实,被告人焦某某分管政工科等工作;修武某会计核算中心关于报账员的岗位职责;修武某教育局关于教育局政工科科长的岗位职责。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办人事工资手续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虚构干部资料信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结伙违规办理干部人事手续,使自己的亲属违规享受国家财政工资,其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而非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故修武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在全县核编时,主动向修武某教育局负责人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修武某人民检察院关于四被告人主从犯的划分及自首情节的认定成立。四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成立,属滥用职权行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武某某、焦某某辩称其不是主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止)

被告人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止)

被告人董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白栓柱

审判员武某梅

审判员张保华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卫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