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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b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b,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bb之子),农民,住(略)。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a某与被上诉人bb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b一次性赔偿a某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a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bb主张任何权利。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逸群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莉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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