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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生效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23号、12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县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毛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毛某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毛某在农村信用联社(略)账户上的存款8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石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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