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教师,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乡大湖口居委会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朝阳门居委会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谭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黄京伟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许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