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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教师,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乡大湖口居委会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朝阳门居委会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谭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黄京伟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许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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