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委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古某,女,X年X月X日生,某省某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单某,男,X年X月X日生,某省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古某亦不能举证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安执委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