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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与单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委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古某,女,X年X月X日生,某省某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单某,男,X年X月X日生,某省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古某亦不能举证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安执委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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