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申请执行刘某丁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高某申请执行刘某丁离婚一案的(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刘某丁支付高某夫妻共同财产等折款20000元及过错金20000元,共计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丁给付高某4000元,并已履行剩余36000元刘某丁从2012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高某1000元直到案件执结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崔存文

审判员张步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少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