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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住西安市XX商城X单元X层X号。

被告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XX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西安市X村。

委托代理人辛X,男,X年X月X日出生,XX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住西安市X村。

委托代理人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教育辅导班教师,住西安市X区。

原告汤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X、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辛X、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26日通过XX网站相识,2011年2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计划于2011年10月X日举办婚礼,为方便布置新房和筹备婚礼,被告于2011年7月X日搬至原告家共同生活。2011年3月因订酒店原告未按被告要求及时订好,被告大骂原告办事不牢,不可靠并愤怒离去,原告又择日将酒店订好。为结婚之事,有时资金接不上,原告请求被告垫付部分钱款,在明确表示今后一定会还的情况下被告不但不答应,反而大骂原告。在被告搬来和原告一家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每隔一两周某会因一些生活琐事寻衅滋事,吵闹离婚。在屡次吵架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又掐又咬,寻死觅活。原告已无心举办婚礼,决定取消原定于10月X日的婚礼。12月13日被告让原告表态,原告说婚礼不办。下班回家后原告正蒙头睡觉,被告一把掀开被子,让原告滚出去睡另一房间,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脸上留下多处血痕。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情份荡然无存。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退还彩礼及给被告方用于结婚钱款共计22000元;被告退还黄金手饰及为其购置的衣服、化妆品的费用5804元,共同承担婚纱照费用及婚宴、婚庆及婚车订金损失共41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XX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同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时有摩擦,但双方无太大矛盾。目前仍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XX、被告XX于2010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2012年2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订酒店、婚纱照及原告未按时接被告下班等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12月26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相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建美满和睦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华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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