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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夏XX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被执行人夏XX,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辛家庙工业园五排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夏XX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夏XX已履行完毕,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小勇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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