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河南省尉氏县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和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诉称,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在江西大宇学院相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7月5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钰。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从2010年8月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在江西大宇学院相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7月5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钰。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从2010年8月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邱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孩王某钰由被告王某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邱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