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路,系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分社主任。
被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思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陈某丁与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于2000年12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700元,约定利率是6.975‰,借款期限到2001年10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为5922.62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再偿还给原告。
经查明,被告于2000年12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700元,约定利率是6.975‰,借款期限到2001年10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黄某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被告黄某自愿承担;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思平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