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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曹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曹XX,男

法定代理人傅XX,女,系曹XX母亲。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曹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曹XX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曹XX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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