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曹XX,男
法定代理人傅XX,女,系曹XX母亲。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曹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曹XX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曹XX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