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罗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何XX,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系该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罗XX,男

被告李XX,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自愿立即偿还原告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被告李XX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郴州市XX门面抵偿给原告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李XX门面抵偿后,在两年内处置,如超过(略)元,超过部分归被告李XX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23400元,由原告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