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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丁与靳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靳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XX,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刘某丁与被告靳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丁、被告靳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丁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7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5年、2005年生育女儿刘A、儿子刘B。2005年以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长期在阎良打工,原告一直驾驶公交汽车,双方相聚时间不多。被告在家时,与原告母亲关系也不融洽。原、被告已无共同语言,故多次谈及离婚之事,终因意见分歧而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靳X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关系很好,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才想与其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1995年11月29日被告靳X生一女刘A,现在西安市X区马额高中上学,2005年4月9日被告靳X生一子刘B,现在西安市X区栎阳小学上学。被告长期在阎良打工,原告刘某丁一直驾驶公交汽车。2011年3月原、被告同家人共同建造三间平房及厨房,现拖欠盖房工人的工钱未清付完。2012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多年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有一双儿女,故双方应正确面对家庭矛盾,妥善处理日常生活琐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摒弃前嫌,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勤劳致富,共建美好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丁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马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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