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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龚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9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2011年8月29日原告在长沙市X区X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购房贷款由原告承担。

被告龚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9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2011年8月29日原告在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购买了一套一室一厅商品房(面积64.38平方米),房屋开发商为湖南勤城达地产有限公司、小区名称为勤城达新界,房屋栋号为A2-X号,该房屋现有银行贷款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于2011年8月29日在湖南勤城达地产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X区名称为勤城达新界的一室一厅房屋(房屋面积为64.38平方米、房号为AX栋X号)归原告杨某所有;

二、上述房屋贷款20万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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