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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张xx、罗xx、喻xx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xx,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xx,男,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2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喻x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张xx、罗xx、喻xx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各被告人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张xx、罗xx、喻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马xx以给熊某在西安市X区找工作为由,将在江西打工的熊某骗至临潼区X路一民房内非法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张xx、罗xx、喻xx看守控制人身自由,对被害人熊某吃饭、睡某、上厕所等活动进行监视跟踪,给其灌输传销思想,从精神上、身体上控制被害人。期间,被害人熊某多次提出要离开传销窝点,马xx以各种理由阻拦不让其离开。2011年12月12日上午,被害人熊某趁被告人张xx上厕所之机欲逃离,被马xx发现后拉回。当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熊某再次强行离开传销窝点,被马xx、罗xx、喻xx三人追上并阻拦。在该传销窝点门外大路上拉扯过程中,由于群众报警,被害人熊某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马xx、张xx、罗xx、喻xx被当场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张xx父母管教不严,与孩子长期缺少必要的沟通,使其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加之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低,自控能力差,交友不慎,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张xx、罗xx、喻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熊某陈述;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各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张xx、罗xx、喻xx明知被害人熊某会拒绝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却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依各被告人在实施非法拘禁作案中所起作用,应以共同犯罪对待。鉴于各被告人在本院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且被告人张xx在实施共同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故对被害人马xx、罗xx、喻春林xx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xx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的监护人未有正确有效地履行监护和管理责任,是被告人张xx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自控能力差,这些因素对被告人走上了犯罪道路有一定关系,法庭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张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10月11日止。)

三、被告人罗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

四、被告人喻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景顺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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