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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

被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安x。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黄迪松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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