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
被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安x。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黄迪松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