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丙(又名李X),男,汉族。
申请人李某丁(又名李X),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戊,男,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拖欠租用车辆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丙、李某丁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2000元,案件执行费380元,合计32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戊与申请人李某丙、李某丁已达成和解协议,从2012年5月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戊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