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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毛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日被告罗某向原告毛某借款本金14万元,借款为3个月,并约定利息为每月45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毛某多次催讨,被告罗某于2012年4月26日上午偿还了本金14万元,但利息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各担保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罗某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借款利息12000元给付原告毛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被告罗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明辉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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