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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

上列当事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陈某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终结(2009)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陈某丁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返还陈某丁28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先行给付申请人陈某丁5000元,剩余案件款每月交纳1000元,直至付清所有案件款,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陈某丁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丁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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