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黎X,该公司经理。
被告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XX街X组。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诉被告谭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4月1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谭X自愿在2012年4月13日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电话费121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审判员彭成林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