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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诉被告刘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黎X,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XX路XX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诉被告刘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4月1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XX自愿在2012年4月13日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电话费106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审判员周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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