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社区X镇高兴社区X组。
被告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社区X镇高兴社区X组。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伍某与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伍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伍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