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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与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社区X镇高兴社区X组。

被告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社区X镇高兴社区X组。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伍某与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伍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伍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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