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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况x与被上诉人陈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况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

上诉人况x与被上诉人陈x离婚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了(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况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况x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况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况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况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某辉

审判员倪洪杰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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