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况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
上诉人况x与被上诉人陈x离婚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了(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况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况x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况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况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况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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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某辉
审判员倪洪杰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