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镇安湾XX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郝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758.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