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郊阿房二路,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劳仲案字第X号裁决,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9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劳仲案字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某平
执行员王昆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