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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车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车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宝鸡市X区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车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四项,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9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某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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