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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自行和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忠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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