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自行和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忠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