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蒋某生,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何名盛,律师。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被告蒋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18日在原祁阳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长女,X年X月X日生次女。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由原告马某直接抚养,次女由被告蒋某直接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晓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