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登记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