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阳,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杨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王晓阳,被告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其与被告于198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21日登记结婚,1985年12月27日婚生一女杨XX,1988年1月1日婚生一女杨二微,现两个女儿都已结婚。近年来其与被告因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纠纷发生争吵,致感情不睦。自2009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薛XX辩称,其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也并未分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21日登记结婚,1985年12月27日婚生一女杨XX,1988年1月1日婚生一女杨二微,现两名婚生女均已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否认二人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原告并未提交双方已分居的相关证据,被告则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并未分居,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育有两个孩子,婚姻生活已二十余年,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汶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