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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奥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的(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奥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医疗费等共计4832.3元。二、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奥某医疗费等共计1378.8元,被执行人奥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查立案后,于2012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根据双方当事人医疗费互低后由奥某林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医疗费等共计345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18日履行了全某义务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也将案件款全某领走,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阳

执行员张某荣

执行员刘某尧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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