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丁,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