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镇X村X号。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2009年8月23日原告替被告垫付买石子款x元;2009年9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x元人民币。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给付利息x元,被告同意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某于2010年5月29日之前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同时给付利息x元。
二、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46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世祥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