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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49岁,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起诉标的有误为由,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交纳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祖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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