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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齐××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负担。

审判员万理智

二○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兰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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