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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探望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X镇。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传染病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探望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1月10日经铁东区法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郑某文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原告郑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290元。现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每周五将婚生男孩郑某文接走,周日送回,被告刘某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郑某某每周五到郑某文所在的铁东区X街X栋X单元的一鸣幼儿园将婚生男孩郑某文接走。将郑某文接走后,最迟于周日晚17时之前将郑某文送回到刘某某处,刘某某有协助义务。

二、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第一项进行探望的,由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协商后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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