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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31日19时50分,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豫x号小型货车由郑州市火车站地下停车场南口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遇被害人谷**驾驶电动车由地下停车场北口进入停车场时双方发生相撞,民警接到被害人谷**报警后,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公安人丁某有醉酒嫌疑,经检测,被告人丁某血醇含量为189.66mg/100ml。被告人丁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肇事车辆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单、“110”报警台证明、收某、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谷**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丁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丁某此次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燕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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