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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蒋梦秋,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何某辨称,如果原告徐某坚持要离婚,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儿子,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于2004年上半年自由恋爱,2006年7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九月八日举行婚礼,2007年1月23日婚生男孩何某俊。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关系不融洽。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何某俊由被告何某监护抚养成年;原告徐某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儿子何某俊读小学前,每月负担儿子何某俊生活费8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何某俊读小学后,原告徐某每月负担何某俊的生活费800元,何某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实际支出凭证,由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各负担50%(医疗费应剔除保险赔付部分);原告徐某有探望儿子何某俊的权利,被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本协议签订后,原告徐某当即支付何某俊半年生活费4800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洲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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