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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与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黎某某、陈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29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原海南琼海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安监员。

委托代理人滕传枢,海南省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黎某某,男,38岁,汉族,住琼海市X镇X村X村。

原审原告陈某某,女,37岁,汉族,住琼海市X镇X村X村。

上诉人琼海市X镇X村委会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1998)琼海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黎某某、陈某某夫妇的孩子黎某甫(十一周岁)与一群小孩在龙头村委会办公室前庭打球玩耍,由于球飞落屋顶,黎某甫便爬上屋顶拾球,被架设在屋顶的低压裸铝电线电击身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愿意补偿人民币(略)元给黎某某、陈某某;琼海市X镇X村委会愿意补偿人民币1000元给黎某某、陈某某,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各方当事人交纳的由各自负担;

三、上述二条执行后,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不再有任何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垂光

代理审判员黄声泽

代理审判员伍中宽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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