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餐饮服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张某,男,现年63岁,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餐饮服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清偿段某餐饮欠款9896元,并从2011年5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支付申请人段某7900元,剩余案件款、案件受理费50元及利息申请人段某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交纳。现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罗希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